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兴业银行函证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一)审计及验资业务函证

1.我行集中受理机构为各一级分行,将以各一级分行为主体范围进行回函。受理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中规定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格式二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的纸质及电子函证业务,受理函证事项为《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中1-14项及附表项目内容。

2.函证第13项“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我行回函范围为:兴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创设/发行的由兴业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3.函证第14项“其他”,我行可回复“除外汇买卖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贵金属交易、数字人民币业务、票据池业务”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须列明具体函证事项,对于未公示的其他内容,请事先与我行就拟确认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处理。

4.为便于尽早接收我行函证回函,请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电子函证方式进行函证。

(二)同业往来函证

1.我行一级分行不受理同业往来询证函。同业往来询证函由我行总行运营管理部/数字人民币部集中受理,受理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2.我行总行运营管理部/数字人民币部仅受理业务合同或协议签署方为总行的函证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债券投资类业务、同业拆借类业务、同业买入返售业务、与总行进行交易的银行间市场衍生业务及贵金属业务、与总行进行交易的银行间市场外汇业务、非标投资类业务及总行本级托管产品的账务数据函证。

二、电子函证业务

1.我行受理的电子函证业务详情,见我行在函证平台公示的业务规则。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入函证平台,被审计单位需开通兴业银行企业网银。

2.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函证平台发出函证申请。同时请通知被审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兴业银行企业网银完成电子函证的授权确认并缴纳询证函手续费。如授权超期,该份电子函证将不予受理,需重新发起电子函证业务申请。

3.被审计单位通过兴业银行企业网银官网首页—“财务室”—“电子函证”菜单,进行授权确认并缴纳询证函手续费。我行将在被审计单位授权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电子函证申请列示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所属分行回复函证各项业务数据(含一级分行及其下属二级分行)。回函文件上送至函证平台,会计师事务所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电子回函报告。如因超期无法下载,需重新发送电子函证业务申请。

三、纸质函证业务

1.我行接受由会计师事务所邮寄或经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人员、我行客户经理等人员传递的银行询证函。

2.对于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我行采取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模式,其辖属二级分行的函证业务均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银行询证函抬头请统一填写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或“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我行采取集中与非集中两种方式处理,我行各营业网点只受理以跟函方式询证的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3.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询证函,应通过快递(不可为闪送等非快递形式)寄送至我行各一级分行集中作业中心,不可寄送至其他部门;跟函方式送达的询证函,跟函人员应为询证函“联系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临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4.函证格式应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填写字段或删除填写字段)。对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来函信息请采取打印方式填写,字体做到清晰、可辨且未见更改痕迹,字号不得小于五号、黑色、1.5倍行距,确保辨识度。

5.被审计单位应为我行单位客户。询证函请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签章及骑缝章,在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并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我行扣款。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相关说明资料。

6.授权扣款账户应填写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不可为他行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托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我行内部账户等。回函地址及联系方式请填写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官网公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中,电子邮箱请准确填写用于接收函证业务通知的工作电子邮箱。

7.一份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函证。

8.会计师事务所如采用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需在首页完整填写被审计单位账户、函证基准日。如函证第3项注销账户,需填写该项的起止日期,且截止日期不应晚于函证基准日。

9.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我行将不予受理,并将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原询证函发函编号及无法受理的具体原因。无法受理的纸质询证函正本及被审计单位授权原件由我行归档留存,三个月后销毁。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我行寄送无法受理的纸质询证函,请尽快联系我行经办机构。退函的快递费采用到付方式。

10.回函的快递费采用到付方式。纸质询证函正本及被审计单位授权原件将与我行的回函文本一并通过快递寄送。其中,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我行采用自制回函文本进行回函。

11.由我行一级分行受理的函证业务,我行在询证函上统一加盖一级分行“询证函专用章”;由我行各营业机构受理的现场跟函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我行在询证函上统一加盖各营业机构“业务公章”。

四、收费标准

1.我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兴业银行机构服务价目表》收取,目前收费标准为:200元/份,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2.我行根据询证函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询证函手续费。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款并且不接受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函证,我行将不予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及时缴纳询证函手续费。

五、受理机构

为防止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函证寄送至我行一级分行函证处理中心,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为:

寄送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6楼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运营管理部作业中心

收件人:函证联系人

联系方式:029-81771805

六、函证查询服务功能

1.我行企业网银网页版、“兴业管家”微信公众号或智能柜台等渠道已提供“函证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1)企业网银网页版:官网首页—登录区选择“企业网银网页版登录”—函证查询服务—纸质函证进度查询、电子函证进度查询、纸质函证收函地址查询。

(2)微信公众号:搜索“兴业管家”,关注后点击兴账户—函证查询服务—纸质函证进度查询、电子函证进度查询、纸质函证收函地址查询。

(3)智能柜台:公司业务—函证查询服务—纸质函证进度查询、电子函证进度查询、纸质函证收函地址查询。

2.纸质、电子函证进度查询条件分别为来函快递单号、电子函证编号;纸质函证收函地址查询条件为分行名称,可通过下拉框选择。

七、业务服务与投诉

1.对于未满足上述监管文件及我行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拒绝受理。

2.被审计单位如遇业务咨询、收费等服务问题及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5;如对具体回函意见有疑虑的,可与经办机构沟通联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