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高额航空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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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介绍
  • 保险细则
  • 特别说明
  • 保险期限

200万高额航空意外险是兴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商旅类增值服务,是持卡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时可享受的一项保障。最高保额200万元,特别保障,令您出行安全无忧!

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包括境外(含港澳台)人士。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指保险期限内,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

特别说明:

被保险的持卡人在上述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之前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的持卡人于此次航班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之前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费用: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持卡人另行付费。

赔付方式: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保险理赔条件:

持卡人需以名下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为本人全额支付该次航班机票票款(指票面价格,但若因优惠活动等因素导致持卡人刷卡金额低于实际票面价格,则仍认定持卡人符合该条件),或支付含该次航班票款的旅行团费80%以上(含),方可获得当次保险保障。

支付方式不限于“刷卡”支付,若通过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方式亦可获得该次保险保障,交易描述亦不限于票款、旅游团费等信息,但持卡人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确为使用指定信用卡进行支付,所需材料以兴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认可接受为准。

除上述条件以外,兴业银行持卡人还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获得理赔:

1、 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并缴纳,且申请理赔时已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实际是否有应缴年费以及是否满足条件以兴业银行认定为准;

2、 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但尚未缴纳,则需补缴该笔年费并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3、 若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尚未出账,则持卡人可选择:(1)年费提前出账并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2)待年费正常出账后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注:1)凡满足一定条件后,符合兴业银行免年费政策,或满足优惠年费政策并按优惠年费缴纳的,均视同已缴纳应缴年费。

2)卡片有效期年度指:假设甲方某卡片2015年11月10日核卡,有效期为5年(2015年11月至2020年11月),则其5个有效期年度分别为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一、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客户。

二、保险名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

三、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保险期限内,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

特别说明:保险到期前,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此次航班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之前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保额金额和保险费:

★ 保险金额:200万元。

★ 保险费: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客户另行付费。

五、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因同一意外事故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与兴业银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兴业银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注:(1)《伤残评定标准》内容以银保监会最新有效规范性文件所公布的要求为准。若银保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公布的要求更改,《伤残评定标准》内容随之更改。

(2)每名被保险人可能因持有多张符合投保条件的卡片,兴业银行为持卡人投保多份保险,持卡人的每张保单保险期间均有不同,每份保险均有效。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及高空作业;

11、搭乘非商业航班。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七、如实告知

保险人可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有关协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有关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受益人规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九、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的有效凭证。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的有效凭证。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十、名词解释

保险人: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 附加说明

1、以上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人现有相关条款为准。

2、兴业银行作为投保人仅负责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之间因理赔、保险金支付等之间的保险纠纷等任何纠纷均与兴业银行无关,兴业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内容的解释权。保险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3、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因保险服务引起的理赔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因保险服务引起的争议银行不承担责任。

4、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针对2019年1月1日零时-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期间的保险保障咨询、申请《保险确认函》或通知保险事故等等事宜,被保险人(受益人)可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95518。

5、若您申请/持有的信用卡符合兴业银行赠送保险的条件,根据保险投保需要,需将您的姓名、证件号码、卡种、卡号后四位、起保日期提供至保险人(当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95518)。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权益特别说明:

●由于保险公司客观条件的变化,兴业银行可酌情修改、增加或取消针对持卡人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及适用条款,具体内容变化,以银行最新网站公告为准。

●持卡人在注销兴业银行信用卡后,自销卡之日起该兴业银行信用卡(含附属卡)提供的各项权益均无法使用。

●任何超出兴业银行信用卡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外的额外费用,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任何由信用卡组织提供的信用卡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变动将以信用卡组织官方解释与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

●各项权益服务内容及细则以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所有文字说明的解释权。

●本部分内容仅作为本保险的宣传和了解用途,具体保险条款请询保险公司和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保险期限:

★2024年1月1日(含)-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核发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为核卡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2024年1月1日前核发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为202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兴业银行在具有合理理由时(如与现有保险公司合作解除、终止),有权在保障期间更换保险公司,但兴业银行会尽量维持您的保险权益不变。若有变更兴业银行将提前通过本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 保险期限具体以兴业银行确认发布的信息或保险公司保单为准。

注: 核卡日指持卡人所持有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的核卡日期,具体核卡时间以兴业银行系统记录,并以北京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