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办理现金分期付款(以下简称现金分期)业务所涉及的分期利息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计算方式,具体列示如下。

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 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及计算方式
分期利息
(涉及)
现金分期业务定价利率标准详见业务条款及细则第7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计算方法为“单利法”,会根据持卡人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实际定价利率以分期业务申请页面展示为准,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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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对已办理的分期申请提前还款,即发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第13条涉及的情况,须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无需支付。
透支利息
(非分期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分期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需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该笔款项清偿时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365=18.25%)支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利息收取规则以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准。
 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最低20元人民币或3美元。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5%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现金分期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其信用卡综合授信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持卡人需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信用卡综合授信额度包含持卡人固定额度及分期专用额度,其中分期专用额度是指根据持卡人申请,本行信用卡中心审核后授予持卡人的专门用于其办理分期类业务的额度,该额度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本行信用卡中心审批为准。现金分期业务实际办理金额的额度占用情况以办理时展示及宣告为准。

2、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全币种卡、马会卡、广州教育基金卡、西单百货卡等不参与本业务。

3、持卡人可致电客服热线95561、登录信用卡网银或绑定本行微信服务号申请办理,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核准是否同意该申请。

4、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可申请分期的现金金额在本人信用卡综合授信可用额度范围内,持卡人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

5、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转出的现金款项由本行划入持卡人名下的国内银行人民币储蓄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为证券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联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等),不得用于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不限于:购房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支出、股票、股权、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交易、理财、基金、保险、贵金属、虚拟货币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缴纳税款、归还车贷、房贷、消费贷、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贷款等非消费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

6、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应于本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消费凭证,且承诺本行有权通过查询持卡人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交易记录、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若持卡人未按照承诺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按时提供有效证明现金款项用于承诺用途,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届时持卡人须一次性清偿包含剩余分期本金在内的信用卡账户一切之欠款。持卡人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

7、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1)持卡人对于支取的现金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现金分期业务分期利息按月分期收取,每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每期利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各分期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如下:

分期期数 每期利率 近似折算 
年化利率(单利法)
3期 不高于0.9%/期 不高于16.13%
6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6.27%
12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7.27%
18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7.47%
24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7.47%

注:a、以上现金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展示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月度内含报酬率年化得出,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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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b、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会根据持卡人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可点此进行计算

c、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d、自2022年4月30日起,本行取消收取现金分期跨行转账手续费。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8、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业务一经成功办理,不可随意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如需提前还款,需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3条进行办理。

9、若因持卡人提供的人民币储蓄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汇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10、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后,将在其所使用的额度(包含信用卡固定额度或分期专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分期交易将根据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业务所使用的信用卡固定额度或分期专用额度分别入账、分摊及收取利息,账单内还款顺序将根据优先偿还占用分期专用额度的分期付款应付款项原则,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还款顺序入账。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及利息。

12、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提前清偿。

13、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现金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提前还款,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若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的现金分期余额经本行同意,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如持卡人在分期办理时享受了分期利息优惠,申请提前清偿后不再享有该优惠,本行有权扣回该笔分期办理时享受的分期利息优惠(持卡人应退回的分期利息优惠=已分摊期数/分期总期数*分期利息优惠金额)。对于分期利息分期收取的,本行将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对于分期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本行将按“(已收取一次性分期利息/原定分期期数)*(剩余未下账分期期数)”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分期利息,并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

注:自2021年8月16日起,本行不再提供现金分期业务分期利息一次性支付功能。

14、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现金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现金分期业务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若需要对现金分期业务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3条进行办理。

15、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且前期已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信用卡因任何非正常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 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4)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6、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受让方承接,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现金分期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现金分期业务的本行信用卡中。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17、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8、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及补充事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及补充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及补充。该等修改及补充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及补充,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修改及补充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银行卡账户信息授权: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根据持卡人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通过业务办理渠道收集并使用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信息,包括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以及银行卡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遵照监管机构规范加密传输送至人民银行等清算机构用于资金放款。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