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灵动全天候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K212053,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0000186)(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0年11月4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为了更好的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体系的变更
取消《销售协议书》、《认购申请书》、《预约申购申请书》和《预约赎回申请书》,新增《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有关要素在《产品说明书》中体现。
(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四、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三)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包含资产支持票据)、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证金债、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市场债券、债券借贷、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及债务融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利率互换、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品。
(5)投资于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证监会基金分类中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QDII基金(含中港互认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优先股、GDR、收益凭证等。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7)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2)产品预约赎回期至赎回确认日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资产净值的5%。
(3)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3. 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4.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修改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外币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利率互换、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外汇衍生工具等衍生品。
(5)投资于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证监会基金分类中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QDII基金(含中港互认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优先股、外币优先股、GDR、收益凭证等。
(6)信用结构化产品,包括信用挂钩结构性存款、结构化票据。
(7)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8)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其他类资产的比例之和不高于产品总资产的2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0%。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销售文件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理财产品久期和评级要求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四、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七)久期期限”和“(八)评级要求”进行删除。
删除部分为:
“(七)久期期限
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债权类资产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5年。
(八)评级要求
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理财利益的分配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七、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中“(四)理财利益的兑付”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理财利益的兑付,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对应的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利益。
2.如发生需要延后兑付的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将对延后兑付的情况进行公告。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八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中“(四)理财利益的分配”修改为:
1.理财利益的分配日
(1)若为期间分配的,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若为终止分配的,产品管理人应按“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产品清算期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具体的理财利益分配以实际情况为准。
(五)理财产品的费用计算公式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中“(一)理财产品的费用”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赎回或产品终止时,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产品终止日)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时,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比例数值以《认购申请书》《预约申购申请书》和《预约赎回申请书》为准。
1)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每笔产品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②在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产品终止日,本产品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产品份额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③在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提取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在产品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①每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为:a.募集期内认购的产品份额,以产品成立日为该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b.存续期内申购的产品份额,以申购申请日为该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②每笔产品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产品日或本产品终止日。
③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
产品管理人对每笔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部分,按比例(N)以及产品份额持有天数(D)提取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当R≤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超额业绩报酬=0;
当R>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超额业绩报酬=赎回的产品份额数量×(R-业绩比较基准上限)×N×D/365;
若该赎回份额持有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最高值来计算超额业绩报酬。
超额业绩报酬(如有)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5)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中“(一)理财产品的费用”修改为: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365……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365……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数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置、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比例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1)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按投资者每份产品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②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本产品对符合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产品份额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③在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的产品份额所对应的赎回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在产品终止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①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为:a.募集期内认购的产品份额,以产品成立日为该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b.存续期内申购的产品份额,以申购日为该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②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的产品份额所对应的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
③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
产品管理人对每份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比例(N)以及产品份额持有天数(D)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当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0;
当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赎回的产品份额或产品终止时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产品成立日或产品份额申购日的产品份额净值×(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N×D/365;
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规则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每个计提规则分别计算整个份额持有期间应收取的超额业绩报酬数值,以较小的数值来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5)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365……
(六)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确认时间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中“(二)理财产品的申购”、“(三)理财产品的赎回”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二)理财产品的申购……
(4)申购的确认
申购日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为预约申购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 |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
(三)理财产品的赎回……
(4)赎回的确认
赎回日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为预约赎回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产品管理人将赎回款于赎回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赎回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中“申购/赎回安排”修改为:
(2)申购的确认
申购日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为预约申购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申购日后【3】个工作日内 |
……
(2)赎回的确认
赎回日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为预约赎回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 |
注: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七)销售对象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中“销售对象”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销售对象 | A类份额:面向零售客户 B类份额:面向私人银行客户 C类份额:面向一般机构客户; |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中“销售对象”修改为:
★销售对象 | 本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金融同业客户 |
(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2年12月28日生效。
2. 2022年12月28日(含)之后,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 2022年12月28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