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银理财兴承恒享新盈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兴承恒享新盈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D310030,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257)(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2】年【3】月【11】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

为更好地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理财产品销售名称的变更

原产品销售名称为“兴银兴承恒享新盈3号A”,新产品销售名称为“新盈私享3号(兴飞跃款)A”。

(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变更

原产品风险评级为:R3;

现产品风险评级调整为:R2。

(三)销售起点金额及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的变更

原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为【5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现销售起点调整为【1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原《产品说明书》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500,000.00】份。

现调整为: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10,000.00】份。

(四)业绩比较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调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65%-5.50%】,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年化【5.50%】;

现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年化【3.70%】,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年化【3.70%】。

(五)投资范围的调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

(5)信用结构化产品,包括信用挂钩结构性存款、结构化票据。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

现调整为:

……

(5)信用结构化产品,包括信用挂钩结构性存款、结构化票据。

(6)优先股、外币优先股。

(7)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

(六)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2、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3)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低于20%。

现调整为: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本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3)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0%。

(七)投资限制的调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4)本产品投资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5】年。

(5)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6)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8)本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 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现调整为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每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7)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8)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八)理财产品风险提示的更新

更新了《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第十二条“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中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及一般风险。

(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3年3月8日生效。

2.2023年3月8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3年3月6日(含)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