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名称:【兴银理财睿盈优选平衡5号混合类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0000094】,产品代码:【9K220005】)。本产品已于【2020】年【6】月【29】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
鉴于以下因素:(1)管理人拟变更本产品投资周期;(2)管理人拟变更本产品预约赎回期交易截止时间;(3)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本产品变更投资周期后,短期业绩将随着阶段性资本市场表现而波动,故管理人拟对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调整投资目标;(4)管理人拟对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特就本次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投资周期的变更
本产品的投资周期由1年变更为3个月,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第二条中“投资周期”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1.投资周期的设置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约为【1年】,具体日期以《认购申请书》或《预约申购申请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准,投资周期存在长于或短于【1年】的可能。投资周期到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现调整为:
“1.投资周期的设置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约为【3个月】,投资周期存在长于【3个月】的可能,投资者具体投资周期以本产品说明书“申购/赎回安排”所载明的天数为准。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二)预约赎回期交易截止时间变更
本产品的预约赎回期间交易截止时间由赎回日当天【15:45】调整为当天【12:00】。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认购申请书》、《预约申购申请书》、《预约赎回申请书》中“预约赎回期”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可进行预约赎回时间为预约赎回期内的首个工作日0:00至预约赎回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赎回日)下午15:45...”
现调整为:
“3.预约赎回具体安排如下:
(1)赎回的时间
预约赎回期:……【00:00】至……【12:00】。”
(三)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认购申请书》、《预约申购申请书》、《预约赎回申请书》中“★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管理人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原条款为:
“比较基准:【2.00%-8.00%】
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现调整为:
“1.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目标的变更
本产品投资目标调整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中“投资目标”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以绝对收益为主要投资目标,通过不断优化组合,力争在合理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现调整为:
“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以固收资产打底,同时力争在权益资产上获取超额收益,通过承担一定市场波动最终为客户创造较好收益。”
(五)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超额业绩报酬变更
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1、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中增加“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中“★理财产品费用”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7.超额业绩报酬:若投资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收益分配和赎回兑付。...”
现调整为: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3、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中“超额业绩报酬”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2)超额业绩报酬
若投资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日(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收益分配和赎回兑付。...”
现调整为:
“...2)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生效
(一)变更条款的生效
1、本次销售文件变更事项已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日为:【2022】年【07】月【21】日。
2、2022年07月21日(含当日)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022年07月2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赎回权利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文本替换
管理人将在变更条款生效日后,及时替换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文本。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看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三、其他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