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名称:【兴银理财睿盈优选平衡6号混合类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0000095】,产品代码:【9K220006】)。本产品已于【2020】年【8】月【26】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
鉴于以下因素:(1)管理人拟变更本产品投资周期;(2)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本产品变更投资周期后,短期业绩将随着阶段性资本市场表现而波动,故管理人拟对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调整投资目标;(3)管理人拟对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4)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体系的变更
取消《认购申请书》、《预约申购申请书》和《预约赎回申请书》,新增《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有关要素在《产品说明书》中体现。
(二)投资周期的变更
本产品的投资周期由【1年】变更为【3个月】,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第二条中“投资周期”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1.投资周期的设置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为【1】年,具体日期以《认购申请书》或《预约申购申请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准,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现调整为:
“1.投资周期的设置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为【3个月】,投资周期存在长于或短于【3个月】的可能,投资者具体投资周期以本产品说明书“申购/赎回安排”所载明的天数为准。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三)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原(《认购申请书》、《预约申购申请书》、《预约赎回申请书》)中“★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管理人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原条款为:
“比较基准:【2.00%-8.00%】
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现调整为:
“1.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目标的变更
本产品投资目标调整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中“投资目标”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以绝对收益为主要投资目标,通过不断优化组合,力争在合理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现调整为:
“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以固收资产打底,同时力争在权益资产上获取超额收益,通过承担一定市场波动最终为客户创造较好收益。”
(五)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超额业绩报酬变更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1、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中增加“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中“★理财产品费用”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7.超额业绩报酬:若投资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收益分配和赎回兑付。...”
现调整为: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3、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中“超额业绩报酬”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2)超额业绩报酬
若投资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日(提前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收益分配和赎回兑付。...”
现调整为:
“...2)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六)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表述的修改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四、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三)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表述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证金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5)直接或间接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的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等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境外股票)、证监会基金分类中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QDII基金(含中港互认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优先股、股指期货、权证、期权、GDR、收益互换、收益凭证等。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修改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收益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借贷等。
(5)境内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股票等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境外股票、优先股、存托凭证、收益凭证等。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7)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
(七)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
《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揭示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及一般风险。
(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生效
(一)变更条款的生效
1、本次销售文件变更事项已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日为:【2022】年【08】月【25】日。
2、【2022】年【08】月【25】日(含当日)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2】年【08】月【25】日(不含当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赎回权利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文本替换
管理人将在变更条款生效日后,及时替换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文本。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看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三、其他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