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恒盈7号D款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N212130)(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1】年【6】月【9】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为了更好的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中、“★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理财产品费用”进行变更。
原条款为: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B/C】类份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D】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
★理财产品费用 | 4.销售服务费: 年化费率【0.40%】(适用【A/B/C】类份额) ; 年化费率【0.30%】(适用【D】类份额)。 |
现修订为: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C】类份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3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B】类份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D】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中枢】。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
★理财产品费用 | (4)销售服务费: A类份额:年化费率【0.40%】; B类份额:年化费率【0.35%】; C类份额:年化费率【0.40%】; D类份额:年化费率【0.30%】。 |
(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变更
修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理财产品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三)投资限制”内容。
1.对《产品说明书》中理财产品的投资中的表述进行调整:
调整前:
“1.投资范围
(5)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的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6%。”
调整后:
“1.投资范围
(5)股票型基金、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混合型基金、优先股以及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的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6%。”
2、删除《产品说明书》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
“(9)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5年。
(10)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适合投资者类型、销售对象、销售场景、认购申购赎回、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3年10月11日生效。
2.2023年10月11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3年10月11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