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个人银行电子账户业务,现就个人信息处理,本人同意并授权如下:
一、重要提示
本人自愿签署本授权书,如果本人业务涉及他人信息的处理,本人承诺协助兴业银行取得前述他人同意兴业银行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内容,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减轻兴业银行责任及个人信息处理等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加黑加粗字体部分的内容。
本人签署本授权书即表示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同意兴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最短期限对本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存。
本人已知晓本人对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撤回同意权、限制或拒绝第三方处理权等权利,兴业银行已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知、网络公告等)提供了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决定等服务。如本人拟撤回、限制或拒绝对兴业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可以根据本授权书或兴业银行管理程序办理。
如果本人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在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或通过电话95561联系兴业银行。
二、本人授权兴业银行如下处理个人信息
(一)兴业银行处理本人个人信息的目的
1.开立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电子账户。
2.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保障本人账户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需要。
(二)兴业银行处理哪些本人个人信息
兴业银行个人电子账户业务必需依赖本人的个人信息才得以实现,为此本人必需向兴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息为:个人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照片、地址、手机号码、职业、税收居民信息、绑定账户信息等)、身份信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本人声明并承诺: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兴业银行如何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
1.收集:对本人各类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记录,收集信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银行电子账户开户渠道等;本人同意在后续合同业务办理过程中本人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的,无需重新进行授权。
2.存储: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在境内终端设备、信息系统内保存。
3.使用: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监管核查及报送、账务核算及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与回访、风险监测管理及研究分析、账户基本服务及增值服务等,并基于上述目的向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兴业银行集团成员(包括兴业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
为了验证本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兴业银行会与依法留存本人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核对;该验证过程中如需向前述机关机构单位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兴业银行将会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
4.删除:采取技术手段从终端设备、信息系统内去除个人信息,使其不可被检索、访问。
(四)兴业银行如何转移、披露本人的个人信息
1.转移
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兴业银行不会将本人的个人信息转移给其他第三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兴业银行取得本人明确同意后,向其他第三方转移本人的个人信息。
(2)兴业银行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本人的个人信息。
2.披露
未经本人的书面同意,兴业银行不会公开披露本人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法律程序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强制性要求;
(2)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3)本人已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兴业银行如何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
原则上,兴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本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存储。
兴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实现信息处理目的的需要,将会在所必要的最短期限内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存。
三、兴业银行对本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1.兴业银行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以防本人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2.兴业银行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在最小范围内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
3.兴业银行保证自动化决策(如有)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兴业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邮件、电话、短信、推送、公告等方式及时向本人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兴业银行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本人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等。同时,兴业银行将按照监管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5.在涉及兴业银行合并、分立、解散、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本人的个人信息转移,兴业银行将会要求个人信息接收方继续受本授权书的约束,否则兴业银行将要求个人信息接收方重新向本人征求授权同意。
四、本人对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于个人信息有以下权利:
1.本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
2.本人有权限制或拒绝兴业银行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但限制或拒绝前基于本人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不受影响。
3.本人有权向兴业银行查阅、复制个人信息,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4.本人发现本人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要求兴业银行更正、补充。
5.本人有权要求兴业银行对本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6.如果合同有效期内本人意外过世,本人的近亲属为了自身合法、正当利益,可以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本人在兴业银行的个人信息,但本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7.本人行使以上权利的方式详见兴业银行网站及手机银行APP的用户隐私政策及相关公告,或拨打95561咨询,或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8.本人行使以上权利时,需要提供书面请求,并以兴业银行接受的方式证明本人的身份。兴业银行有权先验证身份,再处理本人的请求。对于合理请求,兴业银行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兴业银行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如有)。对于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兴业银行可能会予以拒绝。
五、其他
1.本授权书是《兴业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本授权书为准。
2.因本授权书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本人同意采取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3.本授权书经本人在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电子账户开立相关系统网络页面上勾选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