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定额赔偿保障内容介绍
航班延误定额赔偿保障是兴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提供的一项专属保障服务。保险期限(即“保险期间”,或称“保障期限”、“保障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客户使用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全额支付机票款(指票面价格,若因优惠活动等因素导致持卡人刷卡金额低于实际票面价格,仍认定持卡人符合该条件。但以下2种情况除外:1、完全使用积分、里程或其他方式兑换的免费机票;2、仅缴纳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及税费。)或者相应旅行团费的80%(含)以上,即可在该次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享受每次600元的定额补贴(一年累计最高赔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并可享该次航班航意险保障,最高保额40万元。
兴业银行为指定持卡人/客户提供的具体保险如下: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 |
最高保险金额(人民币) |
航班延误保险(延误4小时及以上) |
持卡人 |
3千元(每次给付600元延误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
40万元 |
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
说明:
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和“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保额合计为人民币40万元。即其中任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到保险金额,则该2项保险即一起终止。“航班延误保险”终止条件不受“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和“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终止条件影响。
2、保险期间,未成年人的航空意外险,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高限额办理,若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高限额更改,保险金额随之更改。
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及“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北京时间。如涉及境外时间均换算为北京时间。
特别说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到期之前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保险公司即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此次航班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之前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费用: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持卡人另行付费。
赔付方式: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理赔条件:
持卡人/客户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满足以上保险的理赔申请条件:
1、持卡人需以名下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为本人全额支付该次航班机票票款(指票面价格,但若因优惠活动等因素导致持卡人刷卡金额低于实际票面价格,则仍认定持卡人符合该条件),或支付含该次航班票款的旅行团费80%以上(含),方可获得当次保险保障。支付方式不限于“刷卡”支付,若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模式进行支付,亦认定符合要求(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余额支付的除外)。
2、除上述条件以外,兴业银行持卡人还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获得理赔:
A)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并缴纳,实际是否有应缴年费以及是否满足条件以兴业银行认定为准;
B)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但尚未缴纳,则需补缴该笔年费。
一、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内容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内容为准)。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内容以银保监会最新有效规范性文件所公布的要求为准。合同期间若银保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公布的要求更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内容随之更改。
3、航班延误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四小时及以上时,每次延误给付600元定额津贴(保险期间内累计赔付限额为3000元)。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赔偿的津贴金额达到航班延误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险种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责任免除
1、航班延误定额赔偿保险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3)飞机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4)被保险人搭乘包机发生的出发延误;
(5)航班取消,但原预定航班在取消前其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不在此限。
2、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A、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C、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D、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E、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F、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
G、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H、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J、恐怖袭击;
K、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L、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及高空作业;
M、搭乘非商业航班。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A、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B、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C、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三、保险金申请
(一)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的有效凭证。
(二)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的有效凭证。
(三)航班延误保险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信用卡对账单,或刷卡小票,或网银交易记录截屏,或由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交易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2、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登机牌复印件;
5、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中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重大案件为三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航班延误保险在收齐理赔资料的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四、名词解释
保险人: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板时止的期间。
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航班:指任何航空公司持有航班注册国家的有关权力机关发出的证明书、牌照或同类批文,批准经营定期客运航班。航机需要行使于固定航线、路线,并以大众运输为目的,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商用机动客机,但不包含仅提供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服务之包机。
包机:指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人所签订的包机合同而进行的点与点之间的不定期飞行。
◆ 保险注意事项及附加说明
一、保险注意事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附加说明
1 、以上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人现有相关条款为准。
2 、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以上保险内容的解释权。保险人享有解释权。
3 、以上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因保险服务引起的理赔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因保险服务引起的争议银行不承担责任。
4、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针对2019年1月1日零时-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期间的保险保障咨询、申请《保险确认函》或通知保险事故等等事宜,被保险人(受益人)可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95518。
5、被保险人(受益人)可拨打兴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1进行理赔申请,或登录兴业银行“兴业生活”APP提起理赔申请。
6、若您申请/持有的信用卡符合兴业银行赠送保险的条件,根据保险投保需要,需将您的姓名、证件号码、卡种、卡号后四位、起保日期提供至保险人(当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95518)。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权益特别说明:
●由于供应商客观条件的变化,兴业银行可酌情修改、增加或取消针对持卡人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及适用条款,具体内容变化,以银行最新网站公告为准。
●持卡人在注销兴业银行信用卡后,自销卡之日起该兴业银行信用卡(含附属卡)提供的各项权益均无法使用。
●任何超出兴业银行信用卡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外的额外费用,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任何由信用卡组织提供的信用卡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变动将以信用卡组织官方解释与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
●各项权益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细则以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所有文字说明的解释权。
★2024年1月1日(含)-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激活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为激活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2024年1月1日前激活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为202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限具体以兴业银行确认发布的信息或保险公司保单为准。
★兴业银行在具有合理理由时(如与现有保险公司合作解除、终止),有权在保障期间更换保险公司,但兴业银行会尽量维持您的保险权益不变。若有变更兴业银行将提前通过本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注: 激活日指持卡人所持有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的激活日期,具体激活时间以兴业银行系统记录,并以北京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