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的持卡人,可点此查看业务条款及细则。

1、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成功办理后,可在信用卡分期专用额度授信范围内获得消费资金,持卡人分期偿还该笔消费资金及信用卡分期业务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分期专用额度是指根据持卡人申请,本行信用卡中心审核后授予持卡人的专门用于其办理分期类业务的额度,该额度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本行信用卡中心审批为准。

2、本业务仅限符合我行随兴分备用金申请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办理。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或其他信息,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核准是否同意该申请。

3、持卡人可致电客服热线95561、登录兴业银行手机银行APP、兴业生活APP或绑定我行微信服务号申请办理。

4、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以1元为单位递增,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5、持卡人成功办理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后,该款项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机构禁止、限制的用途(包括不限于:购房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支出、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交易,基金、保险、贵金属及其他金融服务类投资交易,归还车贷、房贷、消费贷、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贷款,缴纳税款,购买彩票、虚拟货币、生产经营及本单位资金周转刷卡)以及取现或转账,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记录或其他资金用途相关信息,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监测持卡人该笔资金用途。持卡人必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例如POS单、发票),本行拥有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或未能配合提供有效材料证明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6、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1)随兴分消费备用金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48期、60期(每期为一个账单月),持卡人可申请办理的分期期数及业务是否办理成功,均以业务办理时我行宣告及审核结果为准。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分期利息按月分期收取,每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每期利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各分期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如下:

期数 每期利率 近似折算
年化利率(单利法)
3期 不高于0.9%/期 不高于16.13%
6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6.27%
12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7.27%
18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7.47%
24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7.47%
36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7.25%
48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6.96%
60期 不高于0.8%/期 不高于16.65%

注:a、以上随兴分消费备用金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展示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月度内含报酬率年化得出,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b、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可点此 进行计算

c、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7、随兴分消费备用金款项转入持卡人办理业务的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款项到账后不会冲抵持卡人的信用卡当前欠款部分,仅能用于个人境内人民币新增消费(不包含信用卡取现、现金分期、特定MCC商户类型消费(注解1)、预授权、代缴代扣、分期、积分交易),持卡人可通过兴业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内输入“备用金金额查询”进行查询。后续消费将优先使用备用金金额,若备用金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该笔消费,则不使用备用金进行支付,使用备用金支付的消费交易若发生撤销、退货、部分退货,款项将退回备用金账户。

8、对于成功办理后的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不支持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如需撤销办理,需于办理后三日内(不含办理当日),向本行客服热线95561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2条(1)、(2)进行办理。

9、备用金款项到账后无论是否使用或者使用完毕,都会按照成功交易的金额正常收取分期利息。若持卡人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信用卡账户内仍有多余款项,则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及利息。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10、备用金款项不可取现,仅以下情况持卡人可申请将备用金款项转入信用卡账户内:1)该笔随兴分分期提前结清,提前结清时尚有未使用完的备用金金额。2)该笔随兴分消费备用金分摊完毕或全部款项按时偿还完毕后,尚有未使用完的备用金金额。3)当剩余备用金金额小于等于1000元时,持卡人可致电客服热线95561申请将备用金金额转入信用卡账户内。但转入金额最高不超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消费余额(具体金额以本行认定为准)。

11、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如需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提前清偿。

12、提前还款

(1)持卡人若要对已办理的随兴分消费备用金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若提前结清时,尚有未使用的备用金金额,则该部分未使用备用金将优先清偿该笔分期提前结清时的剩余本金,若未使用备用金金额在清偿该笔分期提前结清时的剩余本金后仍有剩余,且该笔分期无剩余本金后,则剩余部分将转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若未使用备用金金额不足以清偿该笔分期提前结清时的剩余本金,则差额部分计入信用卡未出账单,持卡人应按账单还款。

(2)若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的随兴分消费备用金剩余本金经本行同意,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该部分剩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债务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

(3)对于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分期利息分期收取的,本行将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对于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分期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本行将按“(已收取一次性分期利息/原定分期期数)*(剩余未下账分期期数)”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分期利息,并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

注:自2021年8月16日起,我行不再提供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分期利息一次性支付功能。

13、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还款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若需要对随兴分消费备用金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2条进行办理。

14、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且前期已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信用卡因任何非正常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应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 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4) 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5、如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14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有权在持卡人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后将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内剩余款项(如有)在信用卡到期未偿还欠款金额范围内主动收回,并冲减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未归还欠款。

16、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随兴分备用金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受让方承接,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随兴分备用金本金、利息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随兴分备用金业务的本行信用卡中。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17、持卡人知晓备用金账户款项性质为持卡人存款,本行需按照法院等有权机关要求对备用金账户款项进行冻结、扣划等操作。持卡人不得因备用金账户款项被冻结、扣划而拒绝偿还备用金分期欠款以及信用卡账户其他款项。

18、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9、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及补充事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及补充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及补充。该等修改及补充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及补充,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修改及补充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注解1:特定MCC商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520、1771、4458、5933、6010、6011、6012、6015、6051、6211、6300、6400、6500、6513、6761、7012、7013、7995、9498。)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