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办理消费分期业务所涉及的分期利息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计算方式,具体列示如下。
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 |
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及计算方式 |
分期利息 (涉及) |
消费分期业务定价利率标准详见业务条款及细则第8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计算方法为“单利法”,会根据持卡人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消费分期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实际定价利率以分期业务申请页面展示为准,计算公式为: |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持卡人对已办理的分期申请提前还款,即发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第17条涉及的情况,须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无需支付。 |
透支利息 (非分期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分期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需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该笔款项清偿时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365=18.25%)支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利息收取规则以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准。 |
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最低20元人民币或3美元。 |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人民币和美元单笔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后,可将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偿还。
2、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元及以上或100美元及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前1个自然日的17:00之前(不含当期账单日),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
4、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可分期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通过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若客户同一张卡片下有多笔金额相同的消费均满足消费分期申请条件,编辑并回复相应短信后将自动为本账期内交易时间最早的一笔消费申请消费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如有合并办理需求,可尝试申请总账分期,点此查看总账分期业务详情。
6、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兴业通信用卡及立享信用卡不参与本业务。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未出账交易发生时使用了溢缴款或临时额度的交易金额;
(3)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部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限制进行分期的交易;
(5)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8、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1)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分期利息分期收取,每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利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4)各分期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如下:
期数 |
分期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
3期 |
不高于1.01%/期 |
不高于18.09% |
6期 |
不高于0.89%/期 |
不高于18.08% |
12期 |
不高于0.84%/期 |
不高于18.11% |
18期 |
不高于0.83%/期 |
不高于18.11% |
24期 |
不高于0.83%/期 |
不高于18.09% |
36期 |
不高于0.85%/期 |
不高于18.25% |
注:
a、以上消费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展示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月度内含报酬率年化得出,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b、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消费分期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c、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d、信用卡美元消费分期业务分期利息标准同人民币消费分期业务。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分期利息将占用固定额度。
10、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消费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成功申请的美元消费分期按美元本金给予分期处理,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均按美元下账,持卡人在每期账单还款时可根据最新汇率进行人民币购汇还款或直接存入美元还款。
12、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3、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不受影响,持卡人应按时还款。
14、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5、分期期数更改
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后,如需要调整分期期数,需在账单日之前(不含账单日)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并重新申请。
16、撤销
持卡人若要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时,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7、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提前还款,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若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的消费分期余额经本行同意,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如持卡人在分期办理时享受了分期利息优惠,申请提前清偿后不再享有该优惠,本行有权扣回该笔分期办理时享受的分期利息优惠(持卡人应退回的分期利息优惠=已分摊期数/分期总期数*分期利息优惠金额)。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消费分期业务分期利息分期收取的,本行不再收取剩余未下账期数的分期利息并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对于消费分期业务分期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本行将按“(已收取一次性分期利息/原定分期期数)*(剩余未下账分期期数)”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分期利息,并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
注:自2023年4月18日起,本行不再提供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分期利息一次性支付功能。
18、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若需要对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或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6、17条项进行办理。
19、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且前期已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对于分期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按照本细则第17条提前还款规定的退还比例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分期利息)。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非正常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4)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20、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消费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消费分期贷款本金、利息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消费分期业务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2、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及补充事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及补充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及补充。该等修改及补充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及补充,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修改及补充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