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办理自动分期业务所涉及的分期利息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计算方式,具体列示如下。
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 |
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及计算方式 |
分期利息 (涉及) |
自动分期业务定价利率标准详见业务条款及细则第4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计算方法为“单利法”,会根据持卡人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自动分期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实际定价利率以分期业务申请页面展示为准,计算公式为: 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持卡人对已办理的分期申请提前还款,即发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第11条涉及的情况,须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无需支付。 |
透支利息 (非分期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分期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需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该笔款项清偿时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365=18.25%)支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利息收取规则以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准。 |
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最低20元人民币或3美元。 |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由系统根据与持卡人的约定对其统计周期内符合条件的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人民币消费交易累计额未还金额转为分期付款的服务,持卡人须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并可自行设定办理分期的起始金额、分期期数和分期利息支付方式。
2、功能的开通、修改和关闭:
(1)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开通后,该信用卡将无法对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办理分期。
注:自2021年8月31日起,本行因业务调整陆续在各渠道暂停客户开通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已成功开通自动分期业务的客户不受影响,可继续正常使用、修改和关闭自动分期付款功能。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关闭前已开始分摊的自动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可继续正常分摊。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关闭后不能重新开通。
(2)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兴业生活APP和客服热线95561申请修改和关闭自动分期付款功能,还可通过兴业银行APP修改自动分期付款功能。自动分期付款功能的修改和关闭操作采取实时生效。持卡人成功修改或关闭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后,已发生的自动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3)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办理本业务;全币种卡、标准公务卡、兴业通信用卡、立享信用卡及马会卡、西单卡、广州教育基金卡等所有到期不再给予续卡的信用卡不参与本业务。
(4)若持卡人出现逾期、人行信用记录不良等不符合本业务条件的情况,则信用卡名下的消费交易将不会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将即时予以恢复。
3、持卡人已成功开通自动分期付款功能的信用卡名下,统计周期内的 “消费累计金额”将根据持卡人最终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期数及分期利息支付方式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
(1)“消费累计金额”指统计周期内产生的一般消费交易累计额未还部分,交易统计日期以兴业银行信用卡系统记账日为准,预授权交易以预授权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若统计周期内“消费累计金额”低于起始金额或超过固定额度时,不进行自动分期,持卡人需按本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时还款;如持卡人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应按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费用等款项。
(3)若统计周期内“消费累计金额”不低于起始金额且在固定额度范围内时,账单日当天,系统对统计周期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进行自动分期付款处理。
4、信用卡分期利息及每期应还本金
(1)金普卡持卡人可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为500元、1000元和3000元,可设定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白金卡持卡人可设定的分期起始金额为500元、1000元、3000元和5000元,可定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
(2)各分期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如下:
分期期数 |
一次性收取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
分期收取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
3期 |
2.55% |
15.43% |
0.85%/期 |
15.24% |
6期 |
4.20% |
14.69% |
0.75%/期 |
15.27% |
12期 |
8.40% |
16.28% |
0.75%/期 |
16.22% |
18期 |
12.60% |
17.22% |
0.75%/期 |
16.42% |
24期 |
16.80% |
18.01% |
0.75%/期 |
16.43% |
36期 |
23.40% |
17.90% |
0.72%/期 |
15.64% |
注:
a、以上自动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展示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月度内含报酬率年化得出,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b、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自动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c、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3)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4)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分期利息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每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利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利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5、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违约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消费交易占用临时额度或溢缴款部分的金额;
(4)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5)部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限制进行分期的交易;
(6)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6、持卡人自动分期付款交易成功处理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分期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7、办理自动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自动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8、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9、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信用卡续期,自动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信用卡;持卡人若信用卡到期不再续卡,自动分期业务因此而终止,但分期付款未还欠款不受影响,将正常进行。若需要对自动分期交易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1条项进行办理。
10、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1、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提前还款,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若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的自动分期余额经本行同意,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自动分期业务分期利息分期收取的,本行不再收取剩余未下账期数的分期利息并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对于自动分期业务分期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本行将按“(已收取一次性分期利息/原定分期期数)*(剩余未下账分期期数)”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分期利息,并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
12、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发生的自动分期交易将不受影响正常进行。若需要对自动分期交易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1条项进行办理。
13、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且前期已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对于分期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按照本细则第11条提前还款规定的退还比例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分期利息)。
该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非正常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未出账交易发生时溢缴款金额;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4)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5)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4、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5、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及补充事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及补充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及补充。该等修改及补充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及补充,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修改及补充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