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专享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办理专享分期业务所涉及的分期利息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计算方式,具体列示如下。
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 | 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及计算方式 |
分期利息 (涉及) |
专享分期业务定价利率标准详见业务条款及细则第二条“使用及收费标准”第4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计算方法为“单利法”,会根据持卡人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专享分期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实际定价利率以分期业务申请页面展示为准,计算公式为: 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持卡人对已办理的分期申请提前还款,即发生业务条款及细则第三条“业务变更及提前还款”中第4点涉及的情况,须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无需支付。 |
透支利息 (非分期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分期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需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该笔款项清偿时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365=18.25%)支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利息收取规则以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准。 |
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
如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最低20元人民币或3美元。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5%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专享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业务规则及申请资格
1、专享分期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在有效期内,优先使用分期专用额度消费并按约定期数分期还款的服务,持卡人需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分期专用额度是指根据持卡人申请,本行信用卡中心审核后授予持卡人的专门用于其办理分期类业务的信用卡专用额度,该额度不占用信用卡固定额度,将随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或取消,最终以本行信用卡中心审批为准。
2、专享分期付款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专享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可用分期专用额度。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客服热线95561、登录兴业银行手机银行APP、兴业生活APP或绑定“兴业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或其他信息,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核准是否同意该申请。专享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即时开通生效。
3、持卡人专享分期付款业务有效期以本行信用卡中心评定为准。持卡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该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满足条件”的消费交易累计金额(以下称“消费交易累计金额”),将自动按照持卡人在该次专享分期开通时设置的分期期数,于消费交易所在账期(以下称“签约账期”)的账单日转为专享分期交易入账。“满足条件”的消费交易,是指金额大于或等于100元人民币的消费类交易,不含取现、转账、溢缴款类等交易。
4、成功办理的专享分期交易,将不占用信用卡账户固定额度。
第二条 使用及收费标准
1、持卡人在签约账期内使用分期专用额度进行消费时,本行将重新进行资质审核,若专享分期剩余分期专用额度不足或不属于“满足条件”的消费交易,都将无法使用分期专用额度,而是会占用信用卡账户固定额度。持卡人该账期内已使用分期专用额度的其他消费交易的累计消费金额仍会转为不占用固定额度的专享分期。
2、持卡人成功办理专享分期业务后,不应使用分期专用额度进行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机构禁止、限制的用途(包括不限于:购房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支出、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交易,基金、保险、贵金属及其他金融服务类投资交易,归还车贷、房贷、消费贷、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贷款,缴纳税款,购买彩票、虚拟货币、生产经营及本单位资金周转刷卡)以及取现或转账交易,仅能用于个人境内人民币新增普通消费交易(包括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记录或其他资金用途相关信息,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监测持卡人该笔资金用途。持卡人必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合同等能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本行拥有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或未能配合提供有效材料证明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3、若持卡人账户内存在溢缴款,且溢缴款金额足以全额支付新增消费的,将优先使用信用卡溢缴款支付。若溢缴款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且发生的消费交易满足专享分期业务使用条件,此时该笔消费交易将优先整笔占用分期专用额度,不占用信用卡账户固定额度。若溢缴款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且发生的消费交易不满足专享分期业务使用条件,则该笔消费交易将优先使用溢缴款支付,不足部分将占用信用卡账户固定额度,且在账单日不会计入至专享分期业务的消费交易累计金额中,也不会转为分期并产生分期利息。
4、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1)专享分期业务可签约办理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48期、60期(每期为一个账单月),持卡人可申请办理的分期期数及业务是否办理成功,均以业务办理时我行宣告及审核结果为准。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消费交易累计金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专享分期业务利息按月收取,每期利息等于消费交易累计金额乘以每期利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各分期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如下:
分期期数 | 每期利率 | 近似折算 年化利率(单利法) |
3期 | 不高于0.9%/期 | 不高于16.13% |
6期 | 不高于0.8%/期 | 不高于16.27% |
12期 | 不高于0.8%/期 | 不高于17.27% |
18期 | 不高于0.8%/期 | 不高于17.47% |
24期 | 不高于0.8%/期 | 不高于17.47% |
36期 | 不高于0.8%/期 | 不高于17.25% |
48期 | 不高于0.8%/期 | 不高于16.96% |
60期 | 不高于0.8%/期 | 不高于16.65% |
注:a、以上专享分期业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展示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月度内含报酬率年化得出,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利息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
b、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专享分期业务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可点此进行计算。
c、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5、若持卡人成功办理专享分期业务后,未使用分期专用额度进行消费,则不会产生分期利息。若持卡人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信用卡账户内仍有多余款项,则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及利息。每期应还本金、专享分期业务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6、持卡人办理了专享分期业务且产生了“满足条件”的消费交易又发生退货的,如退货交易发生在该原始消费交易发生的签约账期的账单日前且为全额退货的,直接在该账期账单日将消费交易累计金额扣减退货金额后转为分期;如退货交易发生在该原始消费交易发生的签约账期的账单日前且为部分退货的,则仍将按原始消费交易金额全额计入签约分期的消费交易累计金额并转为分期,退货金额会直接退回信用卡账户抵扣欠款或转为溢缴款;如退货交易发生在该原始消费交易发生的签约账单的账单日之后的,已分期的专享分期交易不受影响,退货金额会直接退回信用卡账户抵扣欠款或转为溢缴款。如有问题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沟通处理。
第三条 业务变更及提前还款
1、变更分期期数
持卡人办理专享分期业务后,若想变更分期期数,可通过致电客服热线95561、登录兴业银行手机银行APP、兴业生活APP或绑定“兴业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变更分期期数,仅支持在签约账期的账单日前申请和办理,且办理变更后,该变更对该次专享分期业务签约账期内的全部消费交易累计金额生效,包含变更前该签约账期内已记账的符合条件的消费交易,将统一在签约账期的账单日转为期数变更后的专享分期。签约账期的账单日之后,不支持变更分期期数。
2、终止分期
持卡人办理专享分期业务后,若想终止分期,可通过致电客服热线95561、登录兴业银行手机银行APP、兴业生活APP或绑定“兴业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终止分期,仅支持在签约账期的账单日前申请和办理。终止分期申请成功后,即时生效。专享分期业务终止后,新增的消费交易无法使用分期专用额度也不会转为分期交易,终止前已产生的满足条件的消费交易累计金额仍将按持卡人原先确认的期数转为分期交易。若单一账单周期内,存在多次专享分期业务的开通与终止,则当期账单下账时,所有符合专享分期业务规则的消费交易累计金额,将统一按照最后一次专享分期业务确定的分期期数予以分期下账。签约账期的账单日(含)之后,不支持终止分期。
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如需注销卡片,分期还款未还欠款须先提前清偿。
4、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办理的专享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若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的专享分期余额经本行同意,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如持卡人在分期办理时享受了分期利息优惠,申请提前清偿后不再享有该优惠,本行有权扣回该笔分期办理时享受的分期利息优惠(持卡人应退回的分期利息优惠=已分摊期数/分期总期数*分期利息优惠金额)。分期交易提前还款后,本行将不再收取剩余未下账期数的分期利息,并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5、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专享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专享分期业务还款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若需要对专享分期业务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三条第4款进行办理。
6、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专享分期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且前期已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信用卡因任何非正常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应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 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4) 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第四条 声明及其他事宜
1、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专享分期业务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受让方承接,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专享分期本金、利息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专享分期业务的本行信用卡中。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3、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及补充事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及补充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及补充。该等修改及补充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及补充,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及补充,修改及补充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